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、干群关系,保护信访人及全院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,维护学院信访秩序,促进我院信访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、教育部《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规定》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信访是指学院教职工、学生以及学生家长、与学院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、电话、走访等形式,向学院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应由学院及其部门、单位处理的活动。
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、建议的窗口,是改进工作作风、促进勤政廉政的重要渠道,是维护学院稳定、促进学院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,各部门、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。
第四条 信访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了学发展观为指导,建立和健全畅通的信息渠道,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要求,不断改进工作作风,提高信访工作效率,为学院事业发展营造和谐向上的良好氛围。
第二章 信访人
第五条 信访人,是指采取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、电话、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及其部门、单位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及其部门、单位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。
第六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,可以向学院及其部门、单位提出:对学院改革、发展、稳定工作和教学、科研、后勤、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;对学院各部门、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、批评和要求;对学院及其部门、单位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;对学院及其部门、单位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、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;应由学院及其部门、单位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。
第七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要求的,一般应当到学院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。向学院领导走访,须提前与学院党委办公室联系,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。
第八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、建议和要求的,一般应当采取书信、电话等形式提出;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,应当推选代表提出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
第九条 走访的信访问题要由本人提出,有特殊原因方可别人代替。精神病人有实际问题要求解决的,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为反映。
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,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、科研、生活秩序和各部门、各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,不得围堵、冲击办公场所,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公务车辆,不得冲击会场,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,不得纠缠、侮辱、殴打、威胁接待人员,不得携带危险品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。
第十二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,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,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、政纪处分;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三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
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,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,党委副书记、院长任副组长,分管纪检监察、组织、人事、教学、科研、招生就业、安全保卫、学生工作、后勤与基建的院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,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、组织部、宣传部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、人事处、保卫处、学工部(处)、教务处、离退休工作处、后勤管理处、院工会、后勤管理处部门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。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挂靠党委办公室,牵头协调全院信访工作。
第十四条 机关各部门、各系(部)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,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;明确一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,具体受理来信来访,做好信访处理的具体工作。
第十五条 坚持初信、初访主管部门、单位负责制(第一封来信、第一次来访,谁主管,谁接待,谁负责到底)。直接反映到院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的信访,根据信访内容,需要由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处理的,转交职能部门和相关系(部)办理,党办、院办发挥督查、督办职能。
第十六条 信访承办部门、单位根据职责应当受理信访事项而拒不受理的,或处理信访问题超过时限,未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的,或拒不执行学院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,学院将进行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的给予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或政纪处分。
第十七条 建立全院信访信息系统,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末以表格和简报的方式,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来信来访统计情况、本单位重大信访情况,以便了解全院的信访总况。
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
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,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刻苦钻研业务,不断提高对做好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。
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: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;实事求是,坚持原则,廉洁自律,秉公办事,尽职尽责;做好文明接待,做到接待热心,听取陈述耐心,答复问题明确,处理问题及时、认真。
第二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,由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二十一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,不负责任,玩忽职守,给工作造成损失的;丢失、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;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,将控告、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、被检举人的;徇私舞弊及其它违法乱纪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、政纪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五章 处理信访问题的原则
第二十二条 按照“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”和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办理信访事项;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,直接受理;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,由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代表院党委、院行政向有关部门、单位交办。
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访人的合理要求,能够解决的,要及时给予解决;一时不能解决的,要讲清道理,耐心说服;对于要求不合理的,要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自收到信访事项10日内开始办理,30日内办结,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;情况复杂的,办结时限可以适当延长,但办结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,并告知信访人理由。
第二十五条 党办、院办代表学院党委、行政交办的信访事项,承办部门、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。不能如期办结的,要向党办、院办说明情况。党办、院办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,可要求其复查并在15日内报送复查结果。
第二十六条 信访承办部门应接受信访人的复议请求,并在15日内给予答复。信访人如果对复议意见不满意,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,承办部门可不再处理,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。信访人可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。
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、损害学院声誉的重大、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,信访承办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,果断处理,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、扩大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